我小的时候,有什么事情没有做好,就爱怨这怨那。后来我的老外婆听得不耐烦,用她那没牙的嘴丢下一句话:“别屎拉不出来,净怪茅坑。”那意思是说,屎拉不出来,原因八成儿是自己的肠子或其他什么地方出了毛病,怪茅坑倒是一个好的解脱,只可惜什么也解决不了。
我想起了这个久远的小故事,是因为今日看到了一则有趣的报导:有一位父亲,“非常担心儿子的将来就这样毁在网吧了”,呼吁媒体“救救我儿子!”,“最近两次向本报投诉‘联众’网吧超时经营,并称年已19岁的儿子常常通宵在那儿上网,因此近来成绩直线下降。”据报导,昨日凌晨,本报和成都市文化局“零点行动”首次出击,小天竺一带的3家违规网吧“被一举查处”。【“‘零点行动’首次出击 3家违规网吧被查处”(“零点行动突击超时网吧”追踪),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详见
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5361.html】。
这个“一举”很传神,表明了行动的迅速、果断和不容置疑的权威;也表明了政府机关对“民意”的尊重,在两会的大背景下,是值得大书的新闻点。
但是,这个简短的报道更让人感兴趣的地方在于:这个网吧被查处的原因居然在于“超时”。“超时”是一个很古怪的理由,我不太知道为什么网吧要规定一个开放时间?这个时间又是依据什么作出的?为什么12点就违规了?11:59分就不违规?按说,超长时间的营业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例如,现在北京很流行的24小时便利店,当年可是作为北京不如上海“大都市化”、生活便利的一大罪状来提的,这两年大街小巷逐渐多起来了,可是怎么没见谁说什么呢-按说大半夜的开着,万一有人来买酒、买肉,吃完不消化,引起胃肠疾病甚至高血脂什么的,是不好的呀?!反倒是过年过节,一听说大商场的营业时间要延长,大家都乐得屁颠屁颠的。
对一个理性的经营者来说,营业时间的长短是他做成本-收益分析时所要做的最重要的考虑,也是企业最重要的微观经营行为之一,公权力在这方面没有理由干涉。唯一可以进行干涉的法理在于:营业时间的延长是否侵犯了公众的正当利益。如果是,那么商家需要在公共利益面前作出让步。例如,一个吵闹的歌厅或灯火通明的迪厅,如果时间延长到公众休息时间,足以打扰到周围公众的正常作息,那么对它作出限时经营的规制是恰当的。而从报道中我们得知,这几个网吧的经营好像并没有造成以上的负面影响,那么限时经营的规定是否合适就值得考虑。
但是,且慢,这个报道里最有趣的地方出现了——这几个网吧是被人投诉的。也就是说,有人认为他的正当权利被这几个网吧的超时经营干扰了。那么这时公权力的出面干预是否适当呢?我们看,这个投诉的理由是什么-网吧的超时经营导致了投诉人儿子学习成绩的直线下降,他因而担心儿子的未来会毁在网吧里。这个诉由让人想起了美国一些人的投诉:有些大胖子状告麦当劳、肯德鸡,说他们出售这些垃圾食品,让人变得如此之胖,影响到了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可能是找对象都有问题。结果说法院驳回了这些无聊的诉讼,道理很简单,人家肯德鸡、麦当劳又没硬拽你进去或逼迫你吃,这是你自己的选择。一个健全、理性的成年人应该有主见和足够的判断力、预见性去做事情,并且愿意为此承担责任。社会不是一个事无巨细的保姆,没有理由为一个人任何可能不好的结果都承担责任。一个19岁的孩子,自愿去网吧上网,就能够且应当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学习成绩的下降并不是通宵上网的直接后果,尤其不是网吧本身的过错。我相信,如果一个人不想学习,他既然可以通宵上网,即使网吧没有了,他难道不会通宵去作别的什么事情吗?如果因为有人选择了去作一件事,而这件事并不存在恶意唆使、欺骗、强迫,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可能出现不好的结果,就把这件事给禁绝了。那么可能要不了几年,我们就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
我曾经有一段时间也成绩下滑,是因为电视台里老放香港的电视剧,那翁美玲确实长得漂亮,我整天单相思,结果影响了成绩,结果我老爸准备投诉电视台的。后来被我那聪明的老外婆给拦住了。这件事现在想起来还不好意思。(zt完毕)
想想 我现在就在网吧 也没什么 关键是自制力的问题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