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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zxc - 2003/1/13 21:04:00
美国强大的秘密(连载四)
作者:不争论

一、统一与分裂:联邦制
      1、美洲大陆:文明竞争天平上最重的一块砝码(见连载一)
      2、地理优势:1比7的成本比例(见连载二)
      3、殖民地的统一:通往内陆之梦(见连载三)


4、大妥协:在统一和自由之间


人们常说,中美两国国情不同,许多东西不能照搬。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很多方面,中美两国国情也不乏相似之点。最明显的一个就是:中美都是世界上少见的巨型大国,都有接近一千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都横跨迥然不同的地理和经济区域。这对两国都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怎样保持这样一个大规模国家在政治、经济上的统一?

如我在前几个帖子中反复指出:统一的经济效益是极为显著的。分裂的经济成本则十分高昂。在非洲和拉美,分裂阻碍经济发展的效应了然可见。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从前苏联独立的15个加盟共和国地区。美国《华盛顿邮报》驻俄国记者Michael Dobbs在2000年的一篇报道中说:过去,从一个加盟共和国到另一个加盟共和国的旅行十分方便。现在,在前苏联地区旅行,必须经历官僚体系的磨难,包括互不兼容的海关管制和移民控制,而签证费用也高得惊人。这名记者一个月就总共化了将近1000美元签证费,其中包括三次重复进入俄罗斯的签证费(因为莫斯科仍然是交通中转中心)。在过境时,有时几天都陷身于签证窗口、X光机器和填报表格的林区。

欧盟则是统一优势的正面佐证。在过去两个世纪,欧洲国家的有识之士一直在坚韧不拔地促进大欧洲地区在经济上的一体化,同时也悄悄引进着政治上某种程度的一体化。假若欧盟的建设进程顺利,今后几十年,欧美文明的核心,有可能从美国再次向欧洲回摆,或者形成双核心分庭抗礼的格局。

不能忘记的是:统一也有成本。假若被统一各方并非自愿,争端不断,流血冲突,统一的成本更是突飞猛涨,甚至不如分裂。统一意味着建立一个至高的权力核心,它当然就要压制地方性的权力,也压制所有个人的自由。统一的成本,主要就来自地方政权和心怀不满的个人对中央权力的挑战。前者表现为割据,后者则表现为造反。
ruzxc - 2003/1/13 21:12:00
1786年8月,也就是费城制宪会议召开前9个月,一个名叫丹尼尔·赛思(Daniel Shays)的农场主、独立战争军队中的一位上校,率领马萨诸塞邦的一批农场主发动反叛。其口号和美国独立战争的理由如出一辙:废除加在农场主头上的不公平税收!从自由民主人权的角度看,赛思的事业比独立战争或许更“正义”,因为他的目标之一是要废除投票税,该税种使得穷人没有能力投票。顶峰时刻,即1787年年初,赛思召集了2000人的游击队。赛思的反叛不久被扑灭,为首者被判绞刑。但它对殖民地地区造成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

对赛思这类反叛,有两种常见的对付办法。一种也是右翼自由主义者赞赏的办法,那就是“人权至高无上”。既然人民反抗,则证明政府的政策必是不合理的。出路就是继续减税,给人民更大的自主权,直到他们不反抗为止。在现在的中国,某些原教旨的自由主义者,也会对未来开类似的药方。

另一种声音,当然就是“统一高于一切”,对一切离心企图都必须暴力镇压。这种声音在中国也决不缺乏,就目前而言更为响亮。有时候,这种声音会简化为不断重复的两个字:打!打!打!杀!杀!杀!

美国立国之父们的政治智慧,无疑远超乎这等简单的口号。他们没有在要求分裂的声音前退让,他们建立了一个比历史上任何欧洲帝国都更加庞大的统一联邦国家。另一方面,反叛者赛思也并没有成为这个祭坛上的牺牲品。当时任驻巴黎大使的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 《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后来第三位总统)在给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美国权利法令之父。主张统一的三位联邦主义者之一。后来第四位总统。)的信中写道:

“我坚持认为,这里那里,发生一点点反叛,其实是桩好事。它在政治世界中是必不可少的,正如风暴在自然世界里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反叛是人们权利的产物,不成功的反叛则为权利设定边界。考虑到这个真理,一个诚实的共和统治者,在惩罚反叛者时应当格外温和,不能过于抑制人们的反叛。”

在被抓获并以叛国罪判处死刑后,不久,新当选的马萨诸塞州州长赦免了赛思。

类似的政治妥协,温柔和忍让,在美国立国之初的几个年代中,不断发生。这种政治智慧保障了美国联邦体制渡过最初几十年的艰难,奠基了一个既统一又稳定的政权。
ruzxc - 2003/1/13 21:14:00
最早参加费城会议的那批制宪者们,他们的思维主轴,是统一和集权。至于保障个人自由或地方权力,并非他们最大的兴趣所在。一个典型证据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份定稿中,居然没有包含一个“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在当时美国重视个人自由和人权的氛围下,这一忽略是不寻常的。早在1777年的时候,13个殖民地中的10个已经通过了自己的宪法。所有的宪法都包含了保障人权的条款,或“权利法令”,保障了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请愿自由、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权利。绝大多数州的宪法还包括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嫌犯需尽快进入法律程序、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惩罚等等符合现代人权观的司法原则。

在费城制宪会议接近尾声、宪法已近定稿的时候,总算有一个人提出了“或许我们应当在宪法前面加上一个权利法令作为序言?”这个人便是弗吉尼亚邦的代表乔治·梅森(George Mason)。他是过去弗吉尼亚州人权法令的起草人。可是,被几个月文本谈判折磨得精疲力竭的代表们,此时对梅森的建议已经懒得重视了。梅森深感不满,是后来52个代表中,没有签字的仅有3个代表之一。

正因为如此,费城制宪者们绞尽脑汁达成的共识,形成的宪法草案,在提交各州批准时,遇到了出乎意料的强大反对声浪。根据当时邦联议会的决议,宪法必须有13个邦中的至少9个批准,才能生效。制宪者们立下这个“9邦批准”的条款时,大概已经考虑到统一的不易,有意放松了尺度。过去,邦联宪法是要所有13个邦一致同意才生效的。

最初4个月,就有5个邦批准宪法,其中3邦是全票通过。看上去一切都很顺利。可马上就进入了艰苦的拔河时期。特别是在几个举足轻重的大邦。

马萨诸塞邦是美国独立战争前,弘扬独立之声最烈的一个邦。它最早倡议13个殖民地建立统一的国民议会,同英国集体对抗。宪法草案在这个邦激起了轩然大波,反对的声音一度占据上风。最后,马邦终于以微弱的多数(187对168票)通过了宪法--但,有一个前提条件:马邦必须在最终批准宪法的报告中,附上要求修改宪法的敦促书!

马邦一共提出了10条宪法修改意见,核心都是强化州的权力,消减联邦政府在税收、司法、执行等各方面的权威。其中第一条意见最典型地表达了这一诉求。它后来被吸纳成为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它要求:

“应明确宣布,凡一切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其归属的政府权力,都归各州所有,由各州执行。”

决定性的投票发生在新罕布什尔邦。此前已有8个邦批准了宪法。在宪法草案通过整整9个月之后,新罕布什尔经过激烈辩论,总算也以57比47的接近票数赞成批准--但同样有附加条件。新罕布什尔邦一共提出了13条修改意见。其中第一条和马邦的意见完全一致,其他各条款也诸多相似。比较新颖的一条是:“联邦政府除非在确实面临反叛的情况下,不得解除任何个人的武装”。它成为后来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公民持枪权)的基础。

在新罕布什尔的投票后,宪法从理论上已经生效。各个state也正式成为联邦下的“州”,不再是独立的“邦”了。然而争斗并没有结束。因为最具有影响力的两个大州--当时殖民地人口和经济的核心--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仍然没有批准。普遍的看法是:如果这两个州拒绝,宪法将是一纸空文,统一将是一句空话。

发生在纽约州的争论,对美国联邦体制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因为它是唯一一个在地方报纸上展开了公开大辩论的州。三位强烈主张统一的“联邦主义者”,包括第一个提出召开制宪会议、设计了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不久后权利法令的起草人、将来美国第四位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以及后来美国第一位大法官John Jay,他们以一个共同的笔名,在纽约州的报纸上前后共发表了85篇文章,同反对方进行了延续数个月的公开辩驳。很大程度上由于他们文章的说服力,纽约州最终以30比27的一线之差通过了宪法。此前一个月,弗吉尼亚州在提出多达20条修改意见后,也以89比79的票数批准了。

三位“联邦主义者”的系列文章,后来被统称为“联邦主义文献”,至今仍是理解美国立国精神的最重要钥匙。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有关宪法的案例中,常常引用联邦主义文献作为断案依据。不妨说,它们是并非法律的宪法。从当时的政治影响看,三位联邦主义者对统一的贡献,或许不及乔治·华盛顿等政治家,但他们对后世美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恐怕还有过之。
ruzxc - 2003/1/13 21:14:00
1789年9月,在各州的强大压力下,新成立的联邦政府国会通过了12条宪法修正条款。在提交各州讨论后,其中10条最终得到批准,成为美国宪法的第一到第十修正案,统称《权利法令》。

比之各州提出的修改意见,十修正案更侧重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涉及州权的主要是第二和第十修正案。第二修正案为公民持有武器的权利,这在今天已基本退化为一种个人权利,在当时的背景下,其实是各州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因为联邦政府统一军权之后,各州不能再拥有军队,故必须合法拥有“民兵”,以和中央政府的潜在军事暴政相对抗。第十修正案则是关于州权的最重要条款,它规定:

“凡宪法中既未指派给联邦、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政府权力,均归于各州,或其人民。”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中央政府的权力不能超出一个明确范围的宪法,第一个在中央政府至高无上权威之外,设立了不可侵犯的独立地方权力的宪法。联邦、州相互分权的体制,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联邦制”,从此确立。历史的实践证明,这种分权制度在保障大规模、跨地区政体的统一和稳定上,有独特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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