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哥哥 - 2002/8/22 17:11:00
外国品牌在中国受歧视?
为了打击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国加强了对着名商标造假者提出的刑事指控。
对外国公司来说,唯一的问题是,中国政府并没有将“耐克”(Nike)作为着名商标来看待。“索尼”(Sony)也不是。“IBM”同样不在此列。
事实上,没有一个外国商标被中国政府认可为着名商标,这使外国公司很难在打击商标侵权时受到中国执法部门的保护。
相反,所有将近200个正式注册的“着名”商标均为中国公司所有,产品涉及范围广泛,从青岛(Tsingtao)啤酒、红塔山(Hongtashan)香烟到海尔(Haier)家电。
今年1月份,一个美国高级贸易官员在访问中国时曾抱怨中国的这种歧视性做法。
美国负责知识产权的贸易代表约瑟夫·帕波维奇(Joseph Papovich)说,这种歧视性做法使美国公司受到打击,你很难证明这种情况是合理的:存在着许多中国人家喻户晓的中国公司的标识、名称和品牌,但就没有中国人熟知的外国品牌。
为什么只有中国本国的品牌能得到特殊的商标地位,而且它们能受到特别的保护?专家说,中国政府建立这样一种(着名商标认定)体系,目的是为了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提升中国人对本国品牌的认知程度。
现在,中国企业正在繁荣发展。但与此同时,有些人认为,中国已成了全球造假活动最猖獗的一个国家。
举例来说,帕波维奇称在他所接触的美国公司中,有些公司在中国花费的打击造假活动的资金,有时要占其全球打假预算的50%。尽管中国市场上假货到处可见,但中国造假者同时也是主要出口商:美国海关(Customs Service)称,在截至3月31日的一年中,它查封的来自中国的假货比任何其他国家都要多,占全部查封货物的38%。
因此,这种不公平的着名商标认定体系的存在,使外国公司很难在打假活动中取得进展,它们对此感到十分恼火。
对公司来说,获得着名商标的认定十分重要,因为这样它就更容易在有关调查、起诉和惩罚造假者的过程中得到执法部门的帮助。
专家说,在打击造假活动的斗争中,这一点是关键,因为对造假者进行罚款,就如中国政府的商标管理部门所做的那样,是不够的。许多造假者对偶尔因事发而接受罚款处理根本无所谓,对它们来说,这种罚款只是小意思,而且是其造假活动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中国商业组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uality Brands Protection Committee, 简称QBPC)的副主席张为安(Jack Chang)将那些对造假者进行罚款的机构比喻为“消防员”。
Chang说,只要你告诉他们这儿着火了,他们就会赶来灭火。他是上海一名为强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但他说,除非你能抓住那些“纵火犯”,这样做(“救火”)并没有很大的好处,因为它无法将“森林大火”扑灭。
问题是,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要使造假者面对刑事指控,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必须“严重”。
决定某个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严重”的标准之一是涉案金额。在一个案件移送执法部门处理前,(涉案)个人必须已销售价值人民币10万元(1美元合人民币8.28元)以上的假货,而对(造假)企业而言,这个最低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但是,根据上述标准,造假者要避免受到刑事指控并不难。举例来说,专家称,直到最近,造假者根本就不纪录交易的价值,他们可以藉此避免受到执法机关的调查。
另一个使某一商标侵权行为符合“严重”程度的标准是,如果该商标是中国政府宣称的“着名品牌”,符合这一标准就能促使执法部门介入。但是,目前还没有外国品牌获得上述认定。
可以肯定的是,外国公司的品牌确实得到了与它们中国同行几乎相同的保护,因为从个案角度来看,它们的品牌(在案件审理中)均被认定为着名品牌,尽管它们并不在中国的着名品牌认定体系中。但专家说,这种保护在程度上要低于诸如“青岛”和“海尔”所享受的待遇。
那是因为,执法部门很容易核对某个中国商标是否属于着名品牌的范围,从而允许它们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抓获造假者。专家说,对外国公司来说,类似情况就不会经常发生了,因为在执法部门试图认定某个外国品牌是否属于“正式的”着名品牌时,经常会发生官僚主义的推诿和争执现象。
尽管如此,这种局面可能会在今后几个月中出现改善,因为中国本月早些时候颁布了新的商标法规,该法规将于9月15日正式生效。
这些中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的实施细则表明,今后不会再有新的本国品牌被加入到上述正式认定的着名商标名单中,而且在对某个品牌是否应该享受特殊保护的判断方面,中国将对中外公司实行同样的标准。
QBPC的张为安将这些新的法律规定视为一种进步,因为它将使中外企业受到平等待遇。不过,尽管新的法规已推出,问题依旧存在。
问题之一是,将近200个中国商标现在已被认定为着名商标,那么在新的法规于下个月实施后,是否仍会继续保留这种分类。
如果是这样,它们就仍会较其外国竞争对手受到更多的保护。
华尔街日报2002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