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本用
jmh007 - 2008/5/22 12:08:00
xmwangzi - 2008/5/22 12:13:00
抓她是为了保护她
:YCT6:
jmh007 - 2008/5/22 12:16:00
xmwangzi - 2008/5/22 12:46:00
其实应该马上放出来让网民去k 她:YCT1:
爱上冰的企鹅 - 2008/5/22 12:53:00
发贴的作者应该先去看下视频。然后下结论
抓的对。不抓它 估计早晚也有人黑它:YCT6:
jmh007 - 2008/5/22 13:26:00
爱上冰的企鹅 - 2008/5/22 14:02:00
:YCT4:帖子不是你转的吗?我默认为你已经同意他的意见了。
另外估计辽宁JC会给出正当的理由的,刚刚我问了我们的律师了。拘留它没问题。
黑:可不是什么暗地解决。
这么多人骂它也叫黑它。
另外你没看出来吗?我也在黑你呢
jmh007 - 2008/5/22 16:38:00
爱上冰的企鹅 - 2008/5/22 16:55:00
呵呵!这跟言论自由没关系!
说话要负责的。这是我一直认为的。
转帖子也是要负责。这是我黑的你原因。
另外我黑你的更主要的原因是你还是个斑竹。当然还是超级斑竹。
明白否!或者说你能理解吗?
:YCT9:
perfectblue - 2008/5/22 17:30:00
哪有绝对的自由?无端的侮辱、诽谤,拘留警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perfectblue - 2008/5/22 17:35:00
只有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时候,诽谤罪才会成为公诉案件,可是,“辽宁女”的行为显然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这个不赞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样看怎么去理解和评估了,政府如果认定是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也是可以抓。国家形象算不算国家利益?丢人都不知道丢哪里去了。
jmh007 - 2008/5/22 18:05:00
jmh007 - 2008/5/22 18:06:00
jmh007 - 2008/5/22 18:08:00
`softland` - 2008/5/22 18:18:00
这个社会就是这样了, 抓她是因为所谓的政治需要,话说回来, 要是在上海,担保这人不会有事。
jmh007 - 2008/5/22 18:24:00
perfectblue - 2008/5/22 18:33:00
原帖由 jmh007 于 2008-5-22 18:08:00 发表
国家可以不抓封住麦当劳店门的群众,理由是什么?国家可以因为一个无知青年的污言秽语就把她拘留,理由是什么?
如果让这个女青年知道这件事情会有这样的后果,她肯定不敢这样干。那是谁把这个东西传播到网上的?那个人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件事情的是非清楚,但是是不是就说明了,这个人可以不负责任地乱讲,公安部门就可以为了平民愤,而不负责任地把她拘留?
没指望大家接受,不过还是好好想想吧。 |
有很多事情,并不只是应该或是不应该,法律也不是死的。权衡边际,适时适势判断。
再说哪里有绝对的公正?
jmh007 - 2008/5/22 18:41:00
cutsky - 2008/5/22 19:07:00
原帖由 jmh007 于 2008-5-22 18:41:00 发表
原帖由 perfectblue 于 2008-5-22 18:33:00 发表
有很多事情,并不只是应该或是不应该,法律也不是死的。权衡边际,适时适势判断。
再说哪里有绝对的公正? |
什么叫没有绝对的公正?80年代严打时期,偷点东西就会被判死刑;因为在公众场合扒了女人的衣服,就给判无期。大快人心吧?把法律当橡皮泥用,这样是负责的行为吗? |
老汉好像有点逻辑混乱了,偷点东西就会被判死刑;在公众场合扒了女人的衣服,就给判无期,如果这是依法量刑,只是说明律法残酷。如果不是,那是不是说明法院没有依法办事,给罪犯以适当公正的量刑。只有适合,没有绝对。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谁制定法律,又是谁以什么样的名义去公正执行或是去践踏法律
jmh007 - 2008/5/22 20:32:00
cading - 2008/5/22 20:39:00
这个“抓”准确的讲应该是传唤,不是逮捕。
公安机关有权力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当事人,不需要经过起诉阶段,这违法不同。
如果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是下面几条之一: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如果上升到刑法角度,可以会是下面的一条:
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不要以为骂的灾区人民没有人起诉,就代表不违法,情节如果严重的话,会由公诉机关处理的。
jmh007 - 2008/5/22 21:47:00
cutsky - 2008/5/22 23:46:00
老汉是否觉得共产党都是由傻子和废物组成?
大虫 - 2008/5/23 8:47:00
007喝脑白金喝多了 变成脑白吃了
爱上冰的企鹅 - 2008/5/23 9:49:00
原帖由 cading 于 2008-5-22 20:39:00 发表
这个“抓”准确的讲应该是传唤,不是逮捕。
公安机关有权力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当事人,不需要经过起诉阶段,这违法不同。
如果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是下面几条之一: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如果上升到刑法角度,可以会是下面的一条:
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跟我们律师说的比较类似。重点是“抓”准确的讲应该是传唤。
不过我还是比较喜欢听到他被逮捕了
cloud_zhou - 2008/5/23 13:59:00
原帖由 cutsky 于 2008-5-22 19:07:00 发表
原帖由 jmh007 于 2008-5-22 18:41:00 发表
[quote] 原帖由 perfectblue 于 2008-5-22 18:33:00 发表
有很多事情,并不只是应该或是不应该,法律也不是死的。权衡边际,适时适势判断。
再说哪里有绝对的公正? |
什么叫没有绝对的公正?80年代严打时期,偷点东西就会被 |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http://www.cchere.net/article/1621070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
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http://www.cchere.net/article/1621070
三、
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http://www.cchere.net/article/1621070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补充增设的罪名,其基本内容实质上是从原《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流氓罪一般情节的量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规定》还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流氓罪其最高刑为死刑;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最高刑为十五年,一般情节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刑法》修订后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比修订前的流氓罪在处刑上要轻。
cloud_zhou - 2008/5/23 14:02:00
原帖由 cutsky 于 2008-5-22 23:46:00 发表
老汉是否觉得共产党都是由傻子和废物组成? |
是不是觉得老百姓都是由傻子和废物组成?
krishino - 2008/5/23 14:07:00
原帖由 cloud_zhou 于 2008-5-23 14:02:00 发表
原帖由 cutsky 于 2008-5-22 23:46:00 发表
老汉是否觉得共产党都是由傻子和废物组成? |
是不是觉得老百姓都是由傻子和废物组成? |
Party 需要这样构成的people.:YCT11:
cading - 2008/5/23 22:32:00
或者还有破坏民族团结等的因素,让我们等最后结果吧。
依照现行法律,咒骂他国领导人也是违法的,同样,依照现行法律,那些参与传播视频的网站,上传者,参与人肉搜索的人同样是涉嫌违法的。法律能不能监管到,那是另一会事。
至于能不能上升到法院传票的地步,恐怕也要看具体的情节。
至于目前中国法律是否合理,公安是否有权实施拘留,司法独立制度,这些是超出了本案范围的讨论。
perfectblue - 2008/5/23 22:59:00
原帖由 jmh007 于 2008-5-22 20:32:00 发表
如果照你们的逻辑,那现在在灾区偷东西就可以枪毙。乱世用重典,对不对?这就是你说的践踏法律。 |
这个是否有点偏激?我们的法律是否适合任何情况?偷盗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种偷盗行为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而难以维持?我认为从大局出发,该毙就毙~